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號抗告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茂雄 等人間因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