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黃進茂 訴訟代理人 黃富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文賢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6,1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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