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董又慈
林竑澔 吳欣瑩 古鎧寧 古鎧嘉 被告 梁晉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