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0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長謚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4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長謚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長謚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長謚行為後,刑法第185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本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第1項。
㈡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
危險說,祇須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查本案被告在供公眾通行且車輛往來頻繁之路段上,將點燃之鞭炮往路上丟擲,客觀上已足生其他車輛往來之公共危險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㈢審酌被告明知上開危險行為,可能危害路上人車來往之安全
,造成用路人內心恐懼,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8425號被告林長謚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9樓之43居高雄市○○區○○巷000號之341(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長謚明知於市區道路上丟擲爆裂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竟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2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鎮區○○路與忠民街口時,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將點燃之鞭炮往路上丟擲,致生往來車輛及行人之危險。嗣 陳冠宇 騎乘機車經過該處遭鞭炮波及,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林長謚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將點燃之鞭││││炮往路上丟擲等事實。│││││├──┼────────────┼────────────┤│2│證人陳冠宇之證述。│佐證全部犯罪事實。│├──┼────────────┼────────────┤│3│現場照片、查訪表、車輛詳│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細資料報表。││││││└──┴────────────┴────────────┘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且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被告將點燃之鞭炮往路上丟擲,客觀上已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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