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5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雅慧
楊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一成計算;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二成計算,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雅慧於民國94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並邀楊明璋為連帶保證人,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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