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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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090,691元(即原分配表利息13,904,723
元、違約金2,600,195元,合計27,504,918元,原告起訴主張分
配表應更正為利息6,178,564元、違約金1,235,713元,合計
18,414,277元,二者差額9,090,6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91,090元,原告僅繳納5,070元,尚需補繳86,020元,原告應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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