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4日
謝安青 謝安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4日
謝安青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