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春富
訴訟代理人 詹菊英
被 告 年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
訴訟代理人 歐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辯論
終結,定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