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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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抗 告 人 郭炳輝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 郭黃傳
法定代理人 郭耀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郭黃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抗告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26日
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8月28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
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
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