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61號
原 告 徐偉峯 即長江科技商務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徐偉峯即長江科技商務法律事務所因請求給付委任費用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
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