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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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登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國志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
施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發文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