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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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施國志 訴訟代理人 施家棟 被告 林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上開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1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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