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 馮啟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琨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元,然原告已於108年4月30日繳交上述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故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即屬有誤而應予廢棄,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