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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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志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