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6號聲請人 賴陳瓊雀 上列聲請人賴陳瓊雀因與相對人 張家壽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陳瓊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