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9號上訴人 呂阿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慧英 因102年度訴字第1659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個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請求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基地),及其上建物同小段439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共9層樓中第5樓之1(下稱系爭建物)之露台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9.52平方公尺之夾層增建(包含附圖所示編號乙部分、面積
4.22平方公尺之夾層)拆除之一審判決廢棄。又系爭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404元【計算式:58,050元x9.52平方公尺÷9層樓=61,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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