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徐國泰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960萬元,應徵裁判費96,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尚應補繳95,54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770元(計算式:95,540元÷2=4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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