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刑期10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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