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鼎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叁仟玖佰陸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