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長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1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