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03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生前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拋棄繼承應預納聲請費,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捌佰陸拾伍元。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聲請人丙○○,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