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彭日嬌
范阿金 (被繼承人 陳俊華 之繼承人) 陳香穎 (被繼承人陳俊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前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5,493,2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已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840,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鎮○○段○○○○號、14
8地號、207地號、231-1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勿遮隱)及其異動索引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①宜蘭縣○○鎮○○段○○○○號土地: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2㎡(土地面積)=1,568,224元。
②宜蘭縣○○鎮○○段○○○○號土地: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74.82㎡(土地面積)=1,957,984元。
③宜蘭縣○○鎮○○段○○○○號土地: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8.87㎡(土地面積)=1,891,344元。
④宜蘭縣○○鎮○○段○○○○○○號土地:54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22㎡(土地面積)=75,719元。
=>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5,493,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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