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2號
原告 常文道
被告 王志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4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2號
原告 常文道
被告 王志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4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