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陳玉玫

陳楚鵬

楊金隆

陳雅菁

高紹媛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相對人 高翠黛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

法官李國增

法官游悦晨

法官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家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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