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聲明人 廖聖旨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

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聖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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