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聲明人 廖聖旨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
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聖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