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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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2號

聲明人 李治源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治源因加重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劉興浪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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