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高靜子
被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月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觀山觀海大樓管理委員會
」應更正為「被告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之當事人
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