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張克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芝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祐翔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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