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91號
原 告 余銘忠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9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又原告係主張被告公
司對其債權強制執行有超額執行扣款,請求賠償,核其性質
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