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呂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呂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呂騏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美聯社」應更正為「美廉社」、第六
行至第七行及第九行至第十行「德國柏格金牌啤酒1瓶」均
應補充為「德國柏格金牌啤酒1瓶(容量:500c.c.、價值
新臺幣55元)」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啤酒供己飲用之犯罪
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造成
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