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德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德寬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德寬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1瓶」應補充為「1瓶(價值新臺幣
【下同】13元)」、第8行「1盒」應補充為「1盒(價值
46元)」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贓物、偽造文書及竊盜等前科之素行、竊取
財物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之
財物價值不高,且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
卷可佐,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否認部分犯行之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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