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7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黃永輝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