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之4被告台北縣汐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