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9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固原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協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六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三人共庚○○住同上同訴訟代理人
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154之5號己○○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