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