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黃柏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項所載「利息即違約金」
,應予更正為「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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