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黃敏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6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