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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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蔡進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碩科技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