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6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王經文
陳崇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