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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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志忠 即彥廷實業社合夥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並非合夥組織且不得以合夥人
名義起訴,請於文收到後七日內撤回本件,否則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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