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號
代 理 人 丁○○
            號
被   告 戊○○
            34號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56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三人各給付原告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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