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