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