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廖致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朕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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