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李宥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麗雲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