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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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姜慶玲
被   告  許志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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