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02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金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0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金山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服用毒品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盧金山前有1次酒駕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
度、職業為司機之家庭生活狀況;衡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遭查
獲時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且所繪同心圓無法連續等
情,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憑(
見偵卷第13-14頁),足認已不能安全駕駛;佐以其駕駛之
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本案未肇事之公共危險程度;
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168號
被告盧金山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金山明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將不能安全駕
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午夜0時30分許,在新
竹縣峨眉鄉○○村0鄰00號附近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內,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後(所涉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另案偵辦中),已欠缺
通常注意力,而達無法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仍旋自該處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37
分許,行經新竹縣峨眉鄉○○村0鄰00號前時為警攔檢,當
場扣得玻璃球、吸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物,
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金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2日之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4A080053號)、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
觀察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檢察官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凱婷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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