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徐雅雯 附民被告 羅國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欣儀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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