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被告 龔盈融
龔品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97,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254 號裁定(102.02.07)[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254 號判決(102.03.14)[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