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黃瓊枝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其中被告葉黃瓊枝(生前戶
籍地為彰化縣○○鎮○○路○○號)已於民國106年2月27日死
亡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
人能力,原告於106年3月21日起訴時,被告葉黃瓊枝既已死
亡,依據前述法條規定,被告葉黃瓊枝無當事人能力,應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